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 阮勝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阮勝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係爭調解成立證明書及債務人應單獨負擔案外人阮翊宸撫養費、教育費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