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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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劉佩聰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富民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邱富民其被繼承人 邱乾凱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382-51、382-52、382-53、382-54、383-97、383-101、383-102、383-103、384、386-17、386-22、386-24、4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