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8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告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義翔 被告 李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翁挺育附表:
更正前更正後主文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主文第2項由被告負擔由被告連帶負擔理由欄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