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47號原告 蔡纘榮 被告 劉珈妤
陳皇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
楊瀚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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