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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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8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8920號債權人 黃厚勝 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債務人鴻鈞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天禦慧智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呈豐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鴻寬科技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賴惠雯 債務人 蔡忠旂
蔡忠軒 0000000000000000
蔡忠穎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及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該不動產及第三人之所在地分別係於臺南市及臺中市,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審酌不動產為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基於執行之時效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南地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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