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134號原告乙○○原名 謝政達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39768號原告訴請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民事卷宗,原告起訴時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第2條租賃期間為玖年,非但與該契約書封面所載自93年9月16日至113年9月16日不符,復與 劉秀珍 於前開民事事件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條所定至99年1月1日為止之租期不一致,租金部分,兩份租約之記載亦未相同,原告承租之租期及租金若干?原告應於3日內陳明,併利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原告如逾期不補正,將逕予駁回本件起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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