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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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2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佳明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郭秀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4

            樓               

  楊詔淵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本件保險釋明資料非由本院查詢保險資料而來,係債權人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請勿再退還本院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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