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57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陳玟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利率(年息)119,968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8.25%25,000元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自民國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8.25%388,274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8.2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