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6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陳慧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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