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121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 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士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年僅3歲,無訴訟能力,原告應依法表明被告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
書狀(需附繕本),暨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敘明原告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需補
繳1,00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