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1號
聲請人 謝珍華
關係人 謝顏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謝顏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
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156條第1、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關係人謝顏碧(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之長女,關係人謝顏碧於76年3月12日失蹤後,迄今已逾38年,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為失蹤人謝顏碧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函查關係人謝顏碧之勞保與就保紀錄、就醫紀錄、入出境資料,關係人謝顏碧自72年6月11日退保後即未再投保,且查無其就醫紀錄、入出境相關資料,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復之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內政部移民署函文在卷供參。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關係人謝顏碧近三年財產所得資料,均查無相關紀錄,且謝顏碧迄今仍為警局列管之失蹤人口,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聲請人主張關係人謝顏碧失蹤,迄今生死不明乙節,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相符,應准其聲請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