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止付通知書,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進金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林杏如 │合作金庫商業銀│96年3月31日│37,000元│QY0000000│06320-3││││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