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簡字第434號原告 陳尾姑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 劉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23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0萬元(即附表所示9張支票所載票面金額),及自各支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0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縮減利息起算時點,即利息起算日均以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其向託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永祥附表:
┌──┬─────┬───────┬─────────┬──────┬───────┐│編號│票載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退票日│支票號碼│付款銀行│││(新臺幣)│(民國)│(民國)│││├──┼─────┼───────┼─────────┼──────┼───────┤│1│20萬元│104年12月28日│105年2月24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2│20萬元│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3│30萬元│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8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4│20萬元│105年3月29日│105年3月29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5│20萬元│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6│20萬元│105年4月8日│105年4月8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7│20萬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1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8│20萬元│105年4月18日│105年4月18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9│20萬元│105年4月26日│105年4月26日│AH0000000│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合計│1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