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林助信 相對人 周益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陳昭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登記日期:民國98年7月15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㈤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28年7月12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㈦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㈧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㈨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
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昭嘉,全部。
嗣債務人陳昭嘉於民國98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8年7月1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新臺幣3,929,91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民國99年9月16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長春││775-2│田│56.44│萬分之2927│├─┼───┼────┼───┼───┼──────┼─┼─────┼──────┤│2│臺中│大里區│長春││775│田│311.82│13分之1│├─┼───┼────┼───┼───┼──────┼─┼─────┼──────┤│3│臺中│大里區│長春││778│田│110.20│13分之1│├─┼───┼────┼───┼───┼──────┼─┼─────┼──────┤│4│臺中│大里區│長春││788-3│建│49.93│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用途││號││││合計││範圍│├─┼──┼───────┼────────┼──────┼─────┼────┤│1│1414│臺中市大里區長│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20.76│陽台7.39│全部││││春段788-3地號│造│二層40.12│雨遮13.43││││├───────┤│三層40.12││││││臺中市大里區長││四層27.22││││││春路78巷31弄31││騎樓19.78││││││號││合計148.00│││├─┴──┴───────┴────────┴──────┴─────┴────┤│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