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7號聲請人 吳庭宇 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被告 吳雪珍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3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聲請交付審判狀。
二、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以被告涉犯侵占、毀損等罪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告訴,經檢察官以民國102年度偵字第15304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3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上開再議駁回處分書於103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吳庭宇之住所即臺南市○○區○○街○○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同居人,而於103年1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偵字第15304號全卷、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36號全卷,並查核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送達證書(上聲議字卷第14頁)屬實。則上開再議駁回處分書既已於103年1月1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遲至103年2月19日始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聲判字卷第1頁上方收案章),顯逾10日之法定期間,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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