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有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