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蓓如受刑人孫碩陽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蓓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蓓如因受刑人孫碩陽犯賭博等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該署103年度執再字第6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