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呂紀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禹昌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其對訴外人歐聰明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73,300元及通謀虛偽將其所有之房屋出售並移轉予被告歐禹昌為由,依侵權行為之法則及代位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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