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97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潘惠鐘 即 潘宜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潘惠鐘即潘宜佳」抑或為「 潘惠鍾 即潘宜佳」?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