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吳玉枝 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 律師被告 吳宗吉
吳成吉 吳成國 吳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鈞婷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576 號裁定(111.08.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215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