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麗涓┌─────────────────────────────────────────────────┐│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97年10月30日│9,104元│0000000│││││限公司草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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