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906號),本院受理後(108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俊源(收容編號:5769)於民國107年7月31日上午6時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忠二舍26房內,因擦地板乙事與告訴人 宋煥一 (收容編號:3430)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6時31分許,在上開囚有17名人犯之舍房內之公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參照)。
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載被告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0747號偵辦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8年4月22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第913號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913號開庭傳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19日桃檢東分107偵30747字第1089029046號函暨本院收文戳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000號卷第31頁、第65頁至第68頁);即被告所涉另案之犯罪時、地及被害人,均與本案相同,準此,本案檢察官就被告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另案之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實質上一罪,且本案於108年4月29日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本案應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