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