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聖華輔佐人陳綉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0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20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以下均稱被告)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真實發現,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