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2號)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均減刑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四、已減刑之編號五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之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餘附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附表編號五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而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