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20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96000309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65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前開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刑案人犯在監所資料、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2月1日乙○兆丙96執2918字第02035號函、97年3月4日乙○兆丙96執2918字第03434號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