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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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51號債權人 黃仲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正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民國108年6月1日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㈡陳報利息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正傳返還新臺幣240萬元之金額
記載是否有誤?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