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3號債權人 王志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昀晴 、 林哲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哲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原因事實並未記載(林哲煒
為連帶保證人)。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