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46號債權人 楊芸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宥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兩造共同承購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興建之「順
天風聆樹,房屋編號B12壹戶」之釋明資料(如:共同承購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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