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應表明特定之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