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99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99年度戒毒偵字第70號、99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及碎塊(淨重共拾肆點伍柒公克)柒包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驗餘淨重零點零玖伍柒公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7包(淨重合計為14.57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5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8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1810號、同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7930號及該院98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80500157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68號、第69號及第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被告遭查獲扣案之疑似海洛因7包(淨重合計為14.57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5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98年4月13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1810號、同年6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823017930號及該院98年5月26日草療鑑字第0980500157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詳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360號偵查卷第34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96號偵查卷第3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1號偵查卷第21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洵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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