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326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戴勝平 等5人與被告 洪英杰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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