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 蔡宜勳 原告與被告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