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4號原告 黃程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杜海容 律師被告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瑞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70元【計算式:5,070+3,000=8,070】,扣除前繳裁判費4,190元外,尚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