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013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乙○○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不得有限定字樣)。
(二)聲請人甲○○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
(三)未成年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丁○○、甲○○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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