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037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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