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柚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3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同時表明對於定執行之刑度沒有意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8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及審酌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5次)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上旬某日至同年12月15日111年3月9日⑴109年8月20日⑵109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2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字第11034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9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34號111年度訴字第90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6日111年7月21日111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134號111年度訴字第90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28日111年8月18日111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9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3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2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3日110年3月10日110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9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9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1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111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2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2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12號編號3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3月9日110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3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94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8日111年9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56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6日111年10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40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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