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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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330號債權人 謝佩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明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係遭詐騙,請求返還投資款:㈠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㈢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㈣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網路媒合借貸媒合平
台為名,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㈤利息起算日依據之是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㈥已催告債務人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及請求給付符合請
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二、如係請求返還借款:㈠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㈡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
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匯款單及支票為證,惟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除須有借款金額之「交付」,尚須兩造間有借款之合意,始能成立。況匯款之原因多端,雖可能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是借款之「清償」,甚或可能係給付貨款、交付贈與金額、承攬報酬,皆無法排除,是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借款合意之證據,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支票等,即遽認係借款】。
㈢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㈣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
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係請求票款:
㈠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㈡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
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