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忠指定辯護人阮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黃光進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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