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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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如選任辯護人施宣旭律師
陳品元律師被告 凃志強 選任辯護人 吳于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建如、凃志強告訴被告凃志強、林建如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林建如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凃志強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建如、凃志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