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昕 法定代理人 邱佳敏 被告 張凱蓁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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