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有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65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有福所犯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