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2號上訴人 黃淑圓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18樓 賴濬璋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固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
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應再補繳裁判費4,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