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 賴偉仁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複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被告 林俊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九八二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九八二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主文將「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二九八二一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誤寫為「本院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二九八二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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