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棟發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棟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分經台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緝字第713號、104年度執字第2013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5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5月12日,有該署105年
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