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2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之改用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清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3年4月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在簡式審判程序中,被告認有保留就審期間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在偵訊時並未明確認罪,被告仍有翻供之可能,認為本件不宜繼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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