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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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泓君上列被告之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郭書綺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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