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62號原告 沈文楓 被告 花采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0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陳布衣」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法官郭書綺」,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郭書綺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