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479號上訴人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境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世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原裁判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稽查人員會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9年5月7日20時20分至22時15分及至大園鄉後厝村1鄰25-13號即訴外人金順先進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廠倉庫(下稱金順先進公司)執行事業廢棄物稽查勤務,查得上訴人所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下稱系爭廢棄物)未依規定方法處理,且未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置於貯存設施內,分類編號,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嗣經被上訴人以99年6月1日桃環廢字第0990804026號函請上訴人於文到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方式就本案前開稽查事項提出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明資料,上訴人乃以99年6月11日勁業廢字第099061101號函向被上訴人說明。案經被上訴人審查後認定其違規事證明確,遂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第9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處上訴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申經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3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係 呂秋育 ,惟因經營權變動之緣故,已於101年3月6日將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蔡境庭,此有經濟部101年3月6日經授中字第10131731830號函可稽,是故原審法院原應命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審審理程序中為承受訴訟之表示,惟原審法院漏未踐行此程序,則上訴人於原審訴訟未經合法之代理,原審法院之訴訟程序顯違背法令。㈡原判決對於有利於上訴人之事實及證據均漏未審酌,單憑被上訴人之片面說詞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顯見原判決認事用法多有違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附表,系爭廢棄物並無應受檢測之規定,縱上訴人係屬廢棄物處理業者,上訴人所生產之廢棄物再生利用產品亦未包含之,被上訴人率以檢驗有毒廢棄物之TCLP法檢測上訴人公司產品,顯於法未洽;且如單以該法檢測上訴人之系爭碳化矽產品含重金屬銅量過高,即認其屬廢棄物之類者,亦屬不當;況縱系爭碳化矽產品含重金屬銅量過高,亦並非即表示碳化矽屬廢棄物之範疇,被上訴人以TCLP法檢測上訴人販售予金順先進公司之碳化矽產品,其結果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並非適法。又被上訴人檢測之樣品數目明顯不足事業廢棄物採樣方法之規定數目,則被上訴人TCLP法檢測之結果顯不具有正確性。然原審法院竟認被上訴人之檢測結果無違誤,並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顯見原審法院之判斷違反相關行政命令,實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見解並確認其見解之必要情形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訴理由,無非係對原判決所不採之理由再行爭執,或以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無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又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原審審理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固已有變更,惟上訴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陳鄭權律師、 陳泓年 律師等2人,從而原審中上訴人固未聲明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承受訴訟,並無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人或代表者之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違法,容有誤解,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李玉卿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