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4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4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生昌五金行 巫偉 │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5月15日│11,250元│BU0000000││││昌│行員林分行│││││├──┼───────┼───────┼───────┼────────┼────────┼──┤│002│ 游明琅 │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1月6日│6,000元│AV0000000│││││行員林分行│││││├──┼───────┼───────┼───────┼────────┼────────┼──┤│003│泰輪五金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員│98年1月18日│3,150元│YA0000000││││限公司 陳添定 │林分行│││││└──┴───────┴───────┴───────┴────────┴────────┴──┘